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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1

他有过错是否该开除?

        一个生产骨干因不经意而违章将被除名,可队长接到通知后却有些不情愿,原因是这名骨干是队上的顶梁柱,但矿有矿规,怎么办?这位队长有感而发:法院判案都要依据“情节轻重”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难道企业管理就不可以根据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给违章者一个改过的机会吗?他探问—— V\3`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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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过错是否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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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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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笔者到某矿业公司公干,走进基层单位掘进四队办公室,碰巧遇上一位姓余的副队长接电话。“余队长,请通知瓦检员刘某某立即停工,听候开除处理。”“开除刘某某?什么原因?他是我们队上的骨干啦!”“刘某某昨晚上夜班,没有按规定对当班工作场所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造成空班漏检,属严重违章,按矿上安全管理规定将被开除。” 6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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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队长虽然有些情愿,但毕竟制度约束在先。无奈之余,当天下午,余队长只好“挥泪斩马谡”将停工通知以板报的形式,在黑板上广而告之,全队立即像炸开锅似的。工人王师傅尤为摇头:“这小伙子平常都遵章守纪,且工作很不错,今天将他开除是不是有些可惜了。毕竟培养一名骨干不容易呀!” G z>iV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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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生产骨干怎么又违章呢?带着单位上个别领导的质问,该队书记走访刘家得知缘由,原来在这段时间刘某一直上夜班,白天需要休息,可就在违章前的一天,他有一个10多年未见面的同学来了,刘某碍于情面陪同学玩了一天,致使没有得到很好休息,导致当天上夜班在岗位睡着了。书记把这一情况虽然向单位上作了反映,但最终没能改变结果。 >g9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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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煤炭行业由于自身工作的特殊性,实行严管重罚的安全管理制度无可厚非,但执行制度也应当有一定的人情味,不可不看对象一律按上限执行。这对于那些因一时的盲从而违规的人,就显得有些不公平。虽然都是执行规章制度,但严管重罚的本意应当是针对那些屡教不改者。对于不经意违规的员工,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应当按政策上限给予开除或除名。 ao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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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该队队长也十分不解:这种只看结果不重过程,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是不是太武断了?他列例说,法院判案都要依据“情节轻重”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而我们的企业管理呢?难道就不可以根据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给违章者一个改过的机会吗?就刘某而言,他虽然当班发生了违章行为,但毕竟没有给企业造成经济和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他认为,作为管理者不仅要负责生产经营的管理,还要负起对员工的教育管理责任,员工不知、不懂本身有多大过错,关键要看管理者是否教育引导到位,如果管理者因此而放弃应负的教育管理责任,其错就不在员工。正如人们常说的,空怨队伍素质差,不如自己动手抓。作为管理者应当多反复出现这种违规行为,我们抓了没有? '5@= 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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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重庆煤炭集团渝阳煤矿的做法。他们在强调制度管理的同时,寻找到了与人性化管理相融合的支点。那就是“以人为本、严管重罚”的管理制度,即对违章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比较轻微的处罚二三十元,性质比较严重的处罚三五百,当然也有处罚八百至一千的。但无论怎么处罚,该矿始终做到对没有触及国家法律法规,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违章人员,都要继续保留其工作岗位,给其一个就业改过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开除了事。他们认为,对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违章人员实施开除,是企业推卸教育,对职工、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平 君) uu)#,[ 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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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 3 条评论
杨建yj9798 2008-02-23 14:41 Says:
给犯错误者一个机会,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   
苦日子 2008-02-22 11:17 Says:
推行人本管理  给犯错误的一次改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