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成都某餐馆打工的孙某来电话问,她在一家餐馆干的是兼职工作,就是每天上午一早就到这家餐馆做择菜等前期准备,工作时间大约就是3小时多一点,她想弄明白,像她这样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怎么算?非全日制工作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1-CD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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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孙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fa<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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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i5),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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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成都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成都执行两档月最低工资,锦江区、青羊区等14个区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元;彭州、邛崃等6县(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每日44.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 Xm1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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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你一次。 o}.OV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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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川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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